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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共治视野下的深度链接行为

         

摘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深度链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给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竞争秩序的维护带来诸多障碍。针对侵犯著作权罪而言,著作权法属于刑法的前置法,而深度链接行为在刑法与著作权法中存在定性不一的问题。鉴于深度链接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核心一致,将其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行为入罪存在可能。在“三网融合”的“双层社会”背景下,须积极构建规制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民共治体系:在入罪层面,应当坚持法益侵害说和累积犯理论,同时贯彻“同等保护”与“严格保护”政策;在出罪层面,应当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并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清晰界分以深度链接为手段的犯罪行为与利用网络链接传播作品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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