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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问题研究

         

摘要

《海商法》第141条规定定期租船的出租人对承租人转租船舶收入享有留置权。虽然法条中使用了留置权一词,但事实上该权利与《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截然不同。本文着眼于此种差别所带来的问题,借鉴英美法的规定,结合《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分析继续保留该规定的弊端并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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