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航海》 >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行使问题研究

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行使问题研究

         

摘要

造船人留置权属于《海商法》规定的狭义的船舶留置权。在船舶建造合同相对人未支付造船费用时,造船人有权留置其占有的船舶,该船舶的所有权登记情况对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没有影响。造船人基于造船合同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的债权,可根据《物权法》对占有船舶行使留置权。

著录项

  • 来源
    《航海》 |2014年第5期|21-23|共3页
  • 作者

    张亮; 姜彤;

  • 作者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