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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失灵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中督促程序的利用率低,缺乏转入诉讼程序后的具体规定,督促程序的救济方式也不完善。对督促程序进行完善,应将形式审查作为支付令申请的审查方式。滥用异议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恶意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损失。案件由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按照诉讼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无须设置更多时间给申请人用以补充诉讼材料。督促程序转为诉讼程序以申请人默示同意为标准。督促程序的被申请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可以提起异议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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