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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退出类型分析与程序构建

         

摘要

员额退出是伴随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产生的一个中国特有的、特定时间段的过渡性概念。研究员额退出机制前提是明确员额退出与法官职务免除的区别,法官员额退出并不必然导致其法官身份的消失,不违背《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精神。科学合理的员额退出机制,是优化员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必然要求、化解人案矛盾的有效手段、兼顾法院不同群体利益的必要调节措施。员额退出可分为自然退出、自愿退出、考核退出、惩戒退出和违纪违法退出五类情形,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作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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