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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责令重作决定的反思与完善

         

摘要

从当前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规范可知,责令重作决定附随于撤销决定或者确认违法决定,复议机关对是否作出责令重作决定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责令重作决定的规定比较简单,但44部有关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就此作出了很多创新性规定,使其趋于完善。分析有关责令重作决定的相关理论和典型案例可知,责令重作决定只能附随于撤销决定,同时在复议机关因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而作出撤销决定时依旧有适用的空间。复议机关在决定是否作出责令重作决定时的考量因素是被复议行为与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其具体的四种关系中只有一种情形下复议机关才拥有裁量权。为了在行政复议中彻底解决行政争议,复议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对重新作出的行为进行主动审查,审查其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是否违反责令重作决定中的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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