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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力规则的形成、功能及面临的深层挑战

     

摘要

现代证据法的一个核心假设是,它的规则仅有可采性规则。也就是说,它们告诉法官是否可让案件事实认定者接触某一特定的证据,但它们并不打算告诉案件事实认定者如何去评价具备可采性的证据。然而,我们可以假设有这样一种规则制度,可以通过指示适用法律来帮助案件事实认定者衡量证据价值,例如,法律认为一类证据(如传闻证据)的“证据价值不高”。事实上,这种证据的证明力规则是一种源于罗马法的古老观念。但它们长期以来一直被研究证据的学者所忽视,或者在考虑时被认为是过时的,并与陪审团审判制度极不融洽。本文认为,这种对证明力规则的敌意是不合理的,应认真对待证明力规则并将其作为证据改革的可能方向。鉴于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数量现在越来越少,并且在使用陪审团时其裁量权已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因此针对证明力规则的正统观念现在看来已经过时了。另外,有理由认为这些规则可能有助于利用法庭科学来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过去对证明力规则的运用,当前其在行政裁决中发挥的作用,以及最近认知心理学方面的研究都表明证明力规则可以促使更公平、更有效且最重要的是更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这些优点使联邦最高法院近期对行政裁决使用证明力规则的谴责更加难以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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