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学(汉斯)》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服务”的认定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服务”的认定

         

摘要

受服务无形性的影响,服务商标具有使用的依附性以及跨类使用的常态性特征,前特征为“同一种服务”的实质判断提供了一定的判断基准,后特征虽加大了构成类似服务的可能性但却难以达到刑事犯罪中同种服务的要求。刑事犯罪以服务商标获得注册为法益保护之前提,刑事犯罪中的“同一种服务”不仅不包含类似服务,民事侵权当中的同种服务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中的同种服务。刑事犯罪中“同一种服务”的认定分两种情形,服务名称相同时以权利人注册商标证核准使用的服务名称为判断参照对象,当一种服务存在约定俗成的多种名称时不要求名称完全相同;服务名称不同时需进行实质判断,以服务商标的依附载体作为辅助判断,严格依照“客观标准到主观标准”的顺序梯次进行,同时满足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方能认定构成“同一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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