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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规范逻辑——以联储证券公司系列案为例辨析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摘要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在了解产品、客户的基础上,向适当的投资者推介、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以便投资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做出自主决定。我国逐步建立起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制度,《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使该制度第一次体现在立法中。我国可以美国的信义义务为延伸,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理论基础;义务的履行要区别分类、确定分类标准及参数、法院要实质审查避免形式化,关注“质”与“量”,区分合格投资者制度、告知说明义务与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与销售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完善逾级销售、责任减免情形,构建规范补充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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