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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负面信息披露

     

摘要

发轫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负面信息披露是行政机关进行市场规制的重要手段,是"激励模式"占主导的行政规制模式下的重要规制工具。2018年修正的《食品安全法》在第21条第2款初步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负面信息披露制度,但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依然比较落后,相关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负面信息披露有效发挥其作用。本文将从负面信息披露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规制工具价值出发,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负面信息披露的性质,完善相关的制度,通过建构包括披露时间、提前通知、听证、分级等程序制度和允许信息更正的行政救济手段来填补制度的空白;通过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和建立负面信息受众行政赔偿诉讼来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负面信息披露,推动负面信息披露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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