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法大研究生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评注(第三人利益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评注(第三人利益合同)

     

摘要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旨在促进交易便捷、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双方当事人就基础合同达成意思表示合致、第三人对债务人取得权利构成本款的成立要件。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基础合同、第三人约款合法有效构成本款的一般生效要件,第三人有接受合同权利的意思表示是第三人的权利发生要件。本款对第三人的拒绝权采用了推定式拟制的规制模式,这种规定有利有弊。第三人可主张债务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与普通债权人可得主张的违约责任形式、违约赔偿范围皆有不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但须限定为依第三人利益合同所生的一切抗辩。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