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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评注(攻击型紧急避险中的补偿义务)

         

摘要

《民法典》第182条第2款是关于攻击型紧急避险中避险人补偿义务的规定。补偿义务的规范目的是公平补偿牺牲方损失,以正当化紧急避险。补偿义务的性质不是公平责任,而是法定之债,因为其目的并非损失分担。“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并非补偿义务的构成要件,即使引起险情的人构成侵权责任,也不应影响避险人的补偿义务成立。“避险人”指的是受益人,其基于自身受益的理由不能置身事外。“适当补偿”意味着公平补偿,应当以补偿牺性方的全部损失为原则,同时可能适用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规则。若存在侵权责任,牺牲方的侵权请求权与补偿请求权形成竞合。若行为人与受益人非同一主体,行为人需承担对补偿义务的担保责任。牺牲方的举证责任与证明侵权责任类似,而行为人需对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且承担适当的证明责任。在证明构成紧急避险且适当时,牺牲方才可向受益人主张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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