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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检制度看知情权与隐私权的保护与平衡——以永城婚检隐瞒案为例

         

摘要

永城婚检隐瞒案凸显了我国婚检制度下,患者隐私权与家属知情权的冲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婚检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自愿到强制再到自愿、强制回潮、从收费到免费的曲折过程。作为一种新兴的公民基本权利,隐私权比传统自由权更强调精神层面的自由。在需要传染病防治的时候,公民得允许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领域。法定疫情报告程序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公民对隐私权加以克减。不过,婚检机构泄露与传染病防治无关的隐私信息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婚检制度下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不必然冲突,两者冲突时隐私权并不必然让位于知情权,我们应当本着法权最大化的原则来处理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化解两者冲突的关键在于:要超越单方利益而从整个婚姻的角度出发来思考问题。现代婚姻是建立在双方合意、彼此信任基础上的一种法律关系,同时往往负载着生育功能。为了达成双方的信任、保障生育利益,隐私权就要在一定程度上对知情权做出让步。具体的保护义务需要由国家而非公民个人承担。为了提高婚检率,进而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政府的可行之策不是一味复辟强制婚检而是加强对公民的引导和服务,实现婚检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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