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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语境下交付移转风险规则的体系联动效应辨识

     

摘要

我国《民法典》在买卖合同一章(第604条以下)确立了交付移转风险的规则,这会在《民法典》规范框架内产生体系联动效应,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风险负担配置格局对于物上瑕疵责任可适用性有决定功能;二是风险转移会引发损害向债权人迁移,令其溯源性转嫁的规范通道之型塑成为必要。在前一方面,又须从“时间”和“空间”两重维度切入观察。在时间轴线上,物上瑕疵责任得贯通性地适用于从缔约至合同依约履行的整个期间,风险转移不足以成为物上瑕疵责任适用的时间界限,这植根于风险未转移状态下债务人须为标的物性能质量概括负责的规范机理。在空间方向上,风险转移排除了物上瑕疵责任在非可归责性标的物减损案型的适用;但对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标的物减损,纵在风险转移后亦应承认规范性“瑕疵”和物上瑕疵责任的成立,而非借用一般履行障碍法予以调整。在后一方面,因风险转移的制度作用而迁移至债权人的损害,亦可能基于规范体系联动的范式引导而溯源归咎至他处。其中,就可控的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损害作为被转移风险指涉的对象时,应藉“附保护第三人效力契约”机制或经由《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第1句之准用,赋予债权人以直接请求权,以此疏通该等损害进一步对外转嫁的规范通道,而非求诸比较法上渐遭扬弃的“第三人损害清算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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