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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着力加强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位的审查监督

         

摘要

权力机关对政府预算全方位的审查监督是现代预算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是现代预算人民主权的集中体现。在我国,通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实施全方位的审查监督,可以有效地规范、控制和监督政府财政收支行为,进而规范政府的施政范围、方向和具体施政行为,保证政府施政行为不越位、不缺位,保障人民大众的公共财政福利和社会公共需要最大化、最优化的实现。我国原有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存在制度规定不完整、监督实践流于形式等问题,而新的《预算法》修订则在确立预算完整性原则和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强化人大对预决算的全过程监督、加强人大对政府预决算草案的实质审查能力、细化预算违法行为种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要落实这些制度规定,我们还需要在预算编制细化与编制能力加强、各级人大预决算审查体制暨能力建设、加快财税领域立法步伐、引入一定程度的公民直接参与预算、明确预算法律责任追究体制机制等方面做出更切实的制度安排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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