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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之谜”的法律根源及其治理

     

摘要

融资偏好由融资成本决定,融资成本是融资者为获得资金而付出的全部对价,这与投资者为维护资金安全和获得收益所消耗的全部成本相等。股权融资是一种'团体型'融资,债权融资是一种'个体型'融资,股权投资者维护资金安全和获得收益的费用比债权投资者的要高,即前者大于后者。我国现状与之相反,其法律根源在于,公开股权融资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低于应有的水平,而债权融资中投资者的保护因为非市场化因素而过高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是股权治理的债权化和债权治理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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