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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职能的再定位

         

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涉及宪法的重大政治改革。检察机关失去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后,其职能如何定位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去认真思考的问题。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是国家法律监督职能履行的适格主体,其职能是法定的、确定的、特定的,具有权威性、独立性和稳定性。但是,在检察实践中,监督的广度、深度及其效果均不甚理想,甚至在某些领域处于缺位状态。新常态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应当得到正确履行,立法的跟进和制度的落实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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