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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法律思考——兼论《民法总则》第183、184条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紧急救助行为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其不同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所确立的“见义勇为条款”。现行法律救济制度的不完善是见义勇为立法的重要根据。“见义勇为条款”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救济,但是对于受助人和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仍存有疏忽之处,对此应通过国家救助的方式来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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