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机制
救济机制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39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76篇、会议论文22篇、专利文献22696篇;相关期刊277种,包括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7种,包括第十届北京国际康复论坛、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等;救济机制的相关文献由444位作者贡献,包括徐凤真、徐舟、王周欢等。
救济机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2696篇
占比:98.28%
总计:23094篇
救济机制
-研究学者
- 徐凤真
- 徐舟
- 王周欢
- 王德新
- 章彦英
- 高一飞
- 龚袭
- 何三畏
- 何哲
- 冉斯文
- 刘惠杰
- 刘敏
- 刘筠筠
- 吕建平
- 吴国喆
- 孙效敏
- 孙洪坤
- 孙铭璐
- 常宝
- 张智伟
- 张琳琳
- 徐占国
- 戚昌厚
- 曹森林
- 杉丹
- 李希昆
- 李波
- 李素贞
- 梁莉娟
- 毕宝胜
- 汪霞
- 游春
- 王亚楠
- 王亮
- 王召祥
- 王洁
- 王育红
- 田晓辉
- 申素平
- 盛杰民
- 翁孙哲
- 肖富义
- 茆仲义
- 葛敏敏
- 董立山
- 袁春红
- 许乐
- 谢雯
- 郭怡萱
- 陈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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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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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该程序的一个核心目的是对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判,以此体现我国反腐败的决心。较之对席审判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存在天然的缺陷,有必要构建相关救济机制予以弥补。目前,我国对缺席审判程序的救济可分为持续缺席型救济、终止缺席型救济和综合型救济。这些救济机制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与刑事诉讼的有关价值和机理发生冲突,各种救济机制之间缺乏协调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明确缺席审判程序救济机制之定位的基础上,协调、细化各种具体救济机制,使其协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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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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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时代防范和打击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是信息保护法的关注重点,数据时代信息获取途径更加便捷,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而大数据具有智能化、动态化以及隐蔽化的特征,其中的侵权行为不易把控,亟须加强相关领域的专门立法。2021年11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信息侵权行为,然而在数据信息的保护中却存在无法规避的外部障碍,通过分析和研究这些障碍,不仅可以有力地打击信息侵权行为,还可以找到障碍的突破口,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大数据时代能够更好地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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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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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全球经济水平日益提升,各大企业股东的经济利润也在不断增加,在这种前提下,企业小股东利益在其中将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为各国公司法的定制明确了方向与重点,我国也是如此。我国相关部门针对于企业小股东利益这一问题,也都通过《公司法》得以完善和体现。比如,事前防范以及事后救济,等等,而事前防范则重点强调了企业结构内部的监管体系,事后救济则全部体现在企业股东救济权利层面。这部法律看似全面,但在运行过程中,对企业的执行要求较高,且落实范围有限,因此根本无法彻底保护企业小股东的权益。对此,此次研究以中小股东权益为主线,以《公司法》作为基础,对企业治理结果层面展开了深入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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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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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全球经济水平日益提升,各大企业股东的经济利润也在不断增加,在这种前提下,企业小股东利益在其中将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为各国公司法的定制明确了方向与重点,我国也是如此.我国相关部门针对于企业小股东利益这一问题,也都通过《公司法》得以完善和体现.比如,事前防范以及事后救济,等等,而事前防范则重点强调了企业结构内部的监管体系,事后救济则全部体现在企业股东救济权利层面.这部法律看似全面,但在运行过程中,对企业的执行要求较高,且落实范围有限,因此根本无法彻底保护企业小股东的权益.对此,此次研究以中小股东权益为主线,以《公司法》作为基础,对企业治理结果层面展开了深入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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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楠;
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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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脸识别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引发了人们对人脸信息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人脸信息被用于商业领域后,商业主体利用人脸信息可能会侵犯个人权利。人脸信息作为最敏感乃至最重要的个人信息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人脸信息在商业利用中的权益保护在立法上具有正当性。我国保护人脸信息的相关法律存在无专门保护条款、人脸信息主体无明确权利、未设置统一保护机关和缺乏有效侵权救济机制等问题,需要在《民法典》中制定专门保护条款、构建人脸信息主体权利体系、设置统一保护机关和完善侵权救济机制,以有效保护人脸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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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楠;
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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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脸识别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引发了人们对人脸信息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人脸信息被用于商业领域后,商业主体利用人脸信息可能会侵犯个人权利.人脸信息作为最敏感乃至最重要的个人信息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人脸信息在商业利用中的权益保护在立法上具有正当性.我国保护人脸信息的相关法律存在无专门保护条款、人脸信息主体无明确权利、未设置统一保护机关和缺乏有效侵权救济机制等问题,需要在《民法典》中制定专门保护条款、构建人脸信息主体权利体系、设置统一保护机关和完善侵权救济机制,以有效保护人脸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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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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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加剧的今天,传统的家庭养老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机构养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对我国民办养老机构中存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以保障好民办养老机构中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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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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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WTO《政府采购协议》(GPA)与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存在众多相似之处,但在基本原则、采购方式、救济与监督机制、适用范围等重点内容方面也存在许多不一致的地方。随着我国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努力落实WTO成员国的义务,我国加入GPA已经是势在必行。其中,努力确保在该协议生效之前,本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与GPA相适应是我国加入GPA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文章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法与GPA的主要规则进行对比和归纳,以期能够为我过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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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宏;
曹彩容
-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第三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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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的公益损害求偿,应当得到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支持与监督.《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解决了我国各级海洋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索赔程序不统一等突出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表明,不仅"法律规定的机关"具有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权,适格的社会组织亦可作为替补原告提出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建立海洋生态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可更好地维护海洋生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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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海;
赵巧玉
- 《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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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气象法》第41条第5项规定,“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不仅是科学问题,还是国家权力行使,需要予以法律治理.我国已经是目前世界上人工影响天气最活跃的国家之一,亟待明确人工影响天气的权力基础及目的正当性,以法律手段规范运行机制,并建立人工影响天气致损的救济渠道.人工影响天气行为具有复杂性,因技术限制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给公民或者群体带来了一定的损害,建立权力与权利冲突的协调机制,可有效避免矛盾和纠纷的产生。注重事前预防机制的建设,及时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听证或发布公告使民众知晓,科学合理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决策。保障事后救济机制的落实,基于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进行补偿,尤其是将生态补偿纳入其中,更充分更全面的实现对受损主体的弥补效果。基于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类型要具体化,赔偿方式要多样化,实际操作过程也要简易和高效,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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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霞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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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一新增制度被称之为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即非因可归责于己的原因未能参加到他人之间诉讼中去而又与该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诉讼判决、调解的诉讼程序.我国确立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立法背景和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遏制虚假诉讼等恶意诉讼行为,更偏重于对第三人实体利益损害的及时救济。为没能通过参加诉讼获得程序保障的第三人提供救济渠道或手段,只是适用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需要兼顾的一个侧面。”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差异,直接制约该制度运行条件的宽严,影响该制度实际运行的几率。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作为第三人权益保障的事后救济机制是与事前救济机制相对应的,因而在制度设计上,需要与事前保障机制相配套。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直接位列于第三人参加诉讼之中,其“黄雀在后”的制度安排无疑将有助于正确、适当地适用前置性的第三人制度,减少可能因为适用不当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而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适用,既以具有事前救济功能的第三人制度为前导,又以其提供的前置救济没有能够实现第三人民事权益保护为归因。我国现行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与第三人制度的衔接上,尤其应当关注的是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应明确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义务。第二,明确第三人参诉根据,限缩第三人撤销诉讼适格原告的范围。以案外人无法提出新的诉讼为前提确立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是否在确立了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后还会存在下去,有待相关司法解释整合已有实践加以明确。本文认为,第三人撤销诉讼与再审之诉虽然在功能上有重合之处,但其作为维护诉讼诚信原则的重要制度措施,更主要服务于遏制虚假诉讼的目的,与再审之诉仍有差别,应当厘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其诉讼目的不同,原告适格条件不同,第三人在诉讼中的独立性不同,裁判效力不同。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作为非常规的救济机制,应当奉行克制、谦抑原则,在具备其他更为便宜的救济手段时,不宜发动撤销诉讼程序。严格其适用条件和案件类型,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诸如“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作为排除性适用条件是强制性还是选择性的,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利益的识别标准等。随着诉讼实践的不断推进,提出、认识和解释与第三人撤销诉讼相关的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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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蒙
-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6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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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大量城市垃圾的产生,其处理方式主要有回收、堆肥、填埋和焚烧.垃圾焚烧发电所产生的能源量对于城市电量供应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对煤炭需求,大量的燃料保证了其可行性.由于含水量和重金属会导致垃圾焚烧的有害物质和气体的产生,其发展需要科学完善的法律规制保障.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不足之处,在这一问题上,德国和美国有着先进的经验值得借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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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蒙
-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6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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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大量城市垃圾的产生,其处理方式主要有回收、堆肥、填埋和焚烧.垃圾焚烧发电所产生的能源量对于城市电量供应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对煤炭需求,大量的燃料保证了其可行性.由于含水量和重金属会导致垃圾焚烧的有害物质和气体的产生,其发展需要科学完善的法律规制保障.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不足之处,在这一问题上,德国和美国有着先进的经验值得借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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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蒙
-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6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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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大量城市垃圾的产生,其处理方式主要有回收、堆肥、填埋和焚烧.垃圾焚烧发电所产生的能源量对于城市电量供应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对煤炭需求,大量的燃料保证了其可行性.由于含水量和重金属会导致垃圾焚烧的有害物质和气体的产生,其发展需要科学完善的法律规制保障.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不足之处,在这一问题上,德国和美国有着先进的经验值得借鉴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