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兰州学刊 >证据概念及其分类制度批判——法解释学角度的反思

证据概念及其分类制度批判——法解释学角度的反思

     

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概念及分类作出一定调整,但仍存在若干问题.在我国的证据立法中,是有必要对证据的概念进行界定的.目前的“材料说”虽然用语仍不够严谨,但能够克服“事实说”的弊端,扩大证据准入的范围.“情态证据”等证据形式不能被容纳入证据的范围,并非“材料说”所致,而是缘于对“事实”的界定过于狭窄以及不合理的法定证据形式.由于立法维持了证据的封闭式分类模式,该模式具有逻辑不周延、标准不清晰、不利于法庭证据调查等弊端,对此可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扩展证据种类的范围,并通过司法解释对部分证据的所属类型及调查方法进行调整.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