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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摘要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成就斐然,但直至今日防止滥用诉讼职权和诉讼权利的诉讼基本原则及其对应的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以被追诉人基本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现代化尚处于“进行时态”,契约精神也处于缺失状态,却需要应对协商性司法的现实问题,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时确立极为必要.站在现代刑事诉讼的立场上强调我国国家诚信的同时,也要一并重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诚信.我国今后的刑事诉讼立法中除了尽快在总则之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外,还需要完善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与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开示义务,需要严格界定侦查权限,赋予公安机关等诚信义务,需要法官更多地本着诚信行使自由裁量权,尽可能恪守诉审同一,需要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对严重背信的诉讼行为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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