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兰台世界 >明朝厂卫机构的法外用刑探略

明朝厂卫机构的法外用刑探略

     

摘要

明朝厂卫机构由于直接受命于皇帝,其职权无限制地扩充,不受任何监督制约,厂卫机构法外用刑的现象极为普遍,致使《大明律》中对刑讯的程序和条件等相关规定无法得到真正的执行.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