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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错式维权'引发的思考与启示

         

摘要

今年4月,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了邓某某诉某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申请人邓某某在公司从事洗碗工工作,共上班19天(未满试用期),离职后随即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包括工资、提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付的赔偿金等11项,金额高达数万元。经深入调查发现,自2008年12月15日起,邓某某分别与不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提出类似仲裁请求。在此期间,邓某某先后从事过会计、服务员等工作,工作时间均不足两个月,最短的仅3天,其中上诉至中院的案件便有数十件。区仲裁院最后裁决由某餐饮公司向邓某某支付工资差额,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著录项

  • 来源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第9期|38|共1页
  • 作者

    田儒亮; 刘岱; 沈洋;

  • 作者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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