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四川劳动保障》 >内江对厂长经理劳动合同作出规定

内江对厂长经理劳动合同作出规定

             

摘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5〕46号文件关于"厂长、经理应与聘用(任命)部门或资产所有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应写聘用(任命)期一致"的规定,内江市率先在全省对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作出规定:一、市经委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为甲方,根据川府发〔1995〕46号文的规定与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与聘用(任命)期一致。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