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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的一位亲友于1992年因工负伤,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他原在一家国有企业中当临时工,在一次领导指派的高空作业中,不慎摔伤。他家住山区,现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家里田地全靠妻子一人承担和大家的帮助。每月只能拿到一点点且不能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此,我们想询问一下,象他这种情况,可否要求企业一次性计算生活费?另外,企业现在给他支付的工伤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该怎么办?象他这样发生于《劳动法》颁布之前的工伤处理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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