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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余打工并非绝对自由

         

摘要

[案例]:秦某系某建材公司的职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为加强企业管理,建材公司召开职代会讨论通过了《员工日常考核通用守则》,第44条规定,对帮助其他单位加工与本单位同类产品者,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52条规定,员工被开除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享受养老保险金、劳动积累、福利费。2006年10月10日下班后,秦某应生产同类产品的茂祥公司的邀请,到该公司提供服务。建材公司得此情况后,立即派遣有关人员到茂祥公司调查核实。事后,秦某对此亦出具书面说明,作出了书面检查。当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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