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劳动保障世界 >单位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单位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摘要

【案例】:方某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试用期满后由该公司根据方某的表现决定是否录用。如被正式录用,自正式录用之日起,方某开始享受各种保险待遇。合同签订后,方某开始上班,一开始是在公司销售部做业务员。方某虽然工作认真负责,但由于刚开始没有自己的客户及业务渠道,所以试用期满公司考核他的工作业绩时,除了工作认真之外一片空白。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