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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否需要为雇员的“过错”担责

     

摘要

【案例】:张某系朱某雇用的司机。2011年4月,张某驾驶车辆时因发生车祸而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驾驶超载的货车进入小客车专用车道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2011年5月,张某家属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朱某、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著录项

  • 来源
    《劳动保障世界》|2014年第10期|47-47|共1页
  • 作者

    张连峰;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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