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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资金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及其监管框架

     

摘要

微型金融机构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实施机制.江苏省地方政府积极的推出了农民资金合作社这一新型的草根合作金融,这无疑丰富和拓展了微型金融的组织形式.但是,社员民主权利保护机制的不足和地方金融监管机制的缺失导致部分农民资金合作社变异为内部控制人从事非法行为的工具.连云港灌南县、盐城市射阳县和南京市高淳区等多家农民资金合作社相继发生信贷风波.从普惠金融法治的角度来看,江苏省应当加快构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框架、优化金融监管资源成为另外一个控制农民资金合作社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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