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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r 互助监管问题不容小觑

         

摘要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随后2014年一2017年连续4年中央1号文件都提到了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工作。在这些政策的激励和合作社功能拓展的内生需求共同作用下,我国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产业发展的融资难题,有利于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有助于重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第5期|36|共1页
  • 作者

    吴东立;

  • 作者单位

    沈阳农业大学;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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