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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问题评析

         

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各主体均有其优势和不足。在学理上,环保组织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最佳原告,应当赋予其优先起诉的资格。但由于检察机关具有相对优势,应当由检察机关承担起督促、支持起诉的职能,最终发展为由环保组织单独起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不宜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只宜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中的行政执法主体。合理设置环保行政执法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缓冲期,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两者的良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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