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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拒绝真空: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创制性信息”为分析视角

         

摘要

当学界把焦点集中于政府信息公开“三安全一稳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过程性信息”“内部信息”等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条款的研究,以及信息公开的司法审查问题时,忽视了这样一种现象:创制性信息中的一类,即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创制的政府信息被201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排除受案范围的方式,通过“立法型”的司法解释拒之于政府信息公开之门外.这是对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侵犯,造成申请者对此类信息的权利真空,有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终板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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