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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秘密性要素的去留——以盗窃与抢夺的区分为中心

     

摘要

对于盗窃与抢夺的界限,现今有新旧两说之争,旧说以行为秘密与否来区分二者,新说则主张以暴力程度为区分标准。新说在推演逻辑、构建思路和界分标准上难以实现理论自洽,在一定程度上还消解了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不足以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新说对旧说的批评也多基于对旧说的误解,难以撼动旧说的根基。在确定秘密性要素为客观的违法要素后,旧说的理论体系危机得以解决,其所提出的区分标准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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