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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法律属性新探——兼论宪法第九条的学理解释方案

         

摘要

关于矿业权的法律属性,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用益物权说、债权说、特许物权说、准物权说、自物权说等理论各有其合理之处,也各有其瑕疵.文章认为矿业权本身兼具财产权和行政特许权的属性,既有公权的一面也有私权的一面,本身就是由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复合而成.在现有制度层面下,不可能将其属性统一为某一种权利,除非将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剥离,直接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授予市场主体.文章从对宪法第九条学理解释的角度探讨这种改革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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