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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起始阶段比较评估与提升条件——浙江省设区的市立法实证研究系列之二

     

摘要

浙江省设区的市创制地方性法规的起始阶段实践,回应各地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内在需求,积极稳健地加以开展.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的组织、人员、制度等的资源要素配置以及社会舆情等的支持推动上比较完备,立法项目征集遴选确定、立法起草征询协调审议等的过程基本习得,立法结构体例技术语言等的运用总体可行.与此同时,立法的导向与重心有待聚焦,立法程序性自律性的认知有待强化,立法的事权范围的遵循有待清晰,立法的规范设计亟待科学、精细和富有针对性、操作性,立法的合法性、创新性及其有机统一的突出挑战有待基于立法需求、立法设计、立法评估等重要环节上的系统优化予以回应.对此,应进一步夯实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体制机制,激活和焕发对立法性质、功能与效力的深切体认,保持对依法立法及其问责的警醒和恪守,以民众的立法需求和治理的能力提高牵引和推动创新立法、有效立法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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