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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国家责任论纲

     

摘要

由于国家责任的缺失,限制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宏观规划、整体布局与协同进步,以致法律体系不完善、地域差别较大、部门协作壁垒等问题一直存在.国家责任更具“宣誓”意义和政策指引价值,其与政府责任、司法机关责任存在主体不同、责任内容不同、责任实现方式不同等区别.从国家责任角度出发,应加速制定“儿童福利法”,完善儿童福利制度,理顺刑事诉讼法内部规则,细化收容教养制度,协调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少年司法所需经费可实行国家财政统一拨付,国家应统筹发展少年司法模式,并大力发展中西部少年司法社工组织及少年司法社工;明确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分配,强化家庭、学校作用的发挥,积极推动公安、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与少年司法社工组织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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