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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格”的立法成果和性质问题考述

         

摘要

宋格在中国古代格这种法律形式发展史上属于代表性成果.宋格作为宋朝国家法律分类中的四大基本法律形式之一,不管是从性质还是内容上看都不是“令”的简单派生物和补充物.宋格在立法形式上有综合性法典和单行法两种.宋朝国家至少制定了8部格典,同时还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格.单行格现在可以考察出的篇名多达189篇.宋格从篇名结构上看,可以分为赏罚类,官员选拔、考核和管理类,机构设置和职能界定类,教育礼制类和其他类型等.认为宋格的性质是与赏罚有关的法律是源于对《元丰格》的总结.但这种认识后来成为学术界对宋格性质认定的谱系起点,导致对宋格性质认识上出现误差.宋格的性质从实质主义看,宋神宗定义是对的,但不反映宋格的全部内容特征.宋格在内容上看主要是对各类制度中的等级、数量、标准、职数等进行具体设定,但不能用行政法来简单归类.若从现在部门法分类体系看,宋格中有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各种部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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