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罪的主体

             

摘要

新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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