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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部门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理论机理

             

摘要

经济法是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法,社会性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第三部门作为公共权力和私人利益的补充和制衡.构成了一种介于国家调节机制和市场调节机制之间的新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符合经济法"社会本位"宗旨的内涵,体现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它和市场、政府一起组成经济生活运行的有机体,享有公共经济利益、承担公共经济义务,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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