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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重构

             

摘要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罪规定的入罪条件过低,打击范围过大,刑罚过重.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吸毒者的行为出于自愿.为更好落实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和谦抑的原则,我们认为此罪在犯罪构成与刑罚规定上应予重构.即主观方面应该规定有明显“恶意”,或以牟利为目的,客观方面应以主动提供场所或开设专门吸毒场所,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刑罚规定应该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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