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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19条之一商业间谍的受益主体界定探析

     

摘要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第219条之一的新罪名,是对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的重大完善,但现有法律目前没有对本罪的受益主体即“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作出明确界定。通过体系解释和实质解释两种途径加以分析,并参考借鉴域外经验,认为本罪的受益主体不应当以具体组织形式加以限制,而应从资本来源和实质控制的角度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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