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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的市'立法权配置之反思

             

摘要

"较大的市"是指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它们是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然而,自"较大的市"享有立法权以来,关于"较大的市"立法权的配置一直备受争议.对"较大的市"进行立法权的配置,有利有弊.为了使其立法权发挥更大的作用,应该对"较大的市"立法权的配置从主体和权限的层面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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