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9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农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6篇、专利文献1249篇;相关期刊77种,包括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法制博览、行政与法等;
较大的市的相关文献由78位作者贡献,包括郑磊、王陈晔、陈光等。
较大的市
-研究学者
- 郑磊
- 王陈晔
- 陈光
- 丛玉篇
- 东峰
- 任进
- 冯兴元
- 刘克希
- 刘惠荣
- 刘振磊
- 刘永红
- 刘海涛
- 唐芬
- 夏平华
- 孟鸿志
- 孟鸿志1
- 宋向杰
- 宋烁
- 宫桂芝
- 庄红蕾
- 张伟春
- 张升忠
- 张晖
- 彭东昱
- 戴巍
- 曹伟
- 曹佳瑜
- 曾源
- 曾祥华
- 李兵
- 李吉映
- 李吉映1
- 李宝记
- 李英锋
- 李边疆
- 杨朝顺
- 林丛
- 柳成焱
- 江流
- 汪妙毅
- 河海
- 涂缦缦
- 王亚晖
- 王友健
- 王思睿
- 王怡
- 田成有
- 省人大常委会课题组
- 秦前红
- 程真启
-
-
鲍春晓
-
-
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立法体制,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权由省级和较大的市扩张到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扩容在推动市域治理现代化和提升市域治理水平的同时,也给地方各级人大带来了立法数量激增和有经验的立法专业人才不足的困扰。山东省人大机关,通过建立高校立法基地的形式成功解决了立法专业化、精细化不足以及立法经验欠缺的问题,发挥高校在立法中的智库作用,为地方立法开创了“山东经验”。本文通过研究山东省高校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探讨如何在地方立法权扩张前提下发挥高校立法基地在立法实践中的智库作用,从而为地方立法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提供有益的镜鉴。
-
-
张升忠;
黄兰松
-
-
摘要: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之一和实现路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自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权由49个较大的市扩大至全国280多个设区的市。之后,设区的市人大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了立法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地方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设区的市人大在立法能力、立法主导、立法质量等多个方面都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影响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衔接的速度、准度和精度。
-
-
-
李吉映;
孟鸿志
-
-
摘要:
自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来,设区的市获得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但是,实践当中原较大的市和新设区的市在三项权力范围之外均存在立法权的行使.三项权力之后限定的"等"字该当如何理解,是"等内等"抑或"等外等",仍存在较大争议.对立法权限的严格解释已无法满足地方立法的实际需求,亦不能将社会治理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全纳入法治轨道.鉴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所负载之功能以及当下地方立法实践之需要,"等"字应做恰当且适度的扩大解释,可理解为"等外等",即赋予省人大常委会以适度的扩大解释权限.
-
-
李吉映1;
孟鸿志1
-
-
摘要:
自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来,设区的市获得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但是,实践当中原较大的市和新设区的市在三项权力范围之外均存在立法权的行使。三项权力之后限定的“等”字该当如何理解,是“等内等”抑或“等外等”,仍存在较大争议。对立法权限的严格解释已无法满足地方立法的实际需求,亦不能将社会治理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全纳入法治轨道。鉴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所负载之功能以及当下地方立法实践之需要,“等”字应做恰当且适度的扩大解释,可理解为“等外等”,即赋予省人大常委会以适度的扩大解释权限。
-
-
程铖1
-
-
摘要:
2015年3月15日通过修订的《立法法》第72条赋予了设区市立法权,至此,享有立法权的二级地方行政单位由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扩展到全国284个设区的市。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变化可谓是广泛而深刻的。本文以设区市立法权为核心展开论述,从其立法的目的到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再到提出相应完善意见。
-
-
谢晖
-
-
摘要:
地方立法在我国的推进,尽管遭致学界不同的评论,如有的学者因为地方立法存在的种种乱象,强调“地方立法可以休矣”(周永坤);有些学者担心地方立法的急速扩容,会给人以“冒进之感”(秦前红),但如今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展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截至2018年,全国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已达354家(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9个较大的市,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未设区的地级市)。
-
-
郑磊;
王友健
-
-
摘要:
设区的市扩容立法,不可避免地带来“较大的市”原有立法优越地位的陨落,但“较大的市”积三十余年已有立法之经验,大有可为,这至少体现在这样两个非典型却关键的方面:首先,事项范围外原有立法如何在修改中信守“事项范围”条款,是“较大的市”展示其立法权限示范市地位的独有机会;其次,“较大的市”相关备案审查的已有制度设置与实践经验,可以从备案审查角度展示其立法质量示范市地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