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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牾抑或兼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定位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综合性的刑事法律制度,在当前的“宰制性”司法氛围下,已对刑法传统的认罪奖励体系形成架空和依附效应.尽管认罪与自首都要求“如实供述罪行”,但两者却有不同的运作逻辑,而认罚又存在只具有程序功能、还是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功能的两难选择.再加上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预设及其实践背离又对刑罚价值构成挑战,这些因素都要求审视认罪认罚对自首、坦白等制度的嵌入态势,要求进一步明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定位.在刑法的语境下,应当将认罪认罚改造为独立的量刑情节,确立综合性的从宽量刑方法,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技术性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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