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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

         

摘要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了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但对于“损害”二字的含义却始终没有明确,这给司法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刑事司法的统一性.首先,中止前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损害”非构成中止形态的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损害”与行为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损害”须能够主观归责是认定“损害”的四个前提.其次,危害行为侵犯直接客体所造成的且是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危害结果是“损害”的基本内涵.最后,实行行为造成损害才是中止犯处罚原则中“损害”的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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