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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之生态背景下的人本法益观

     

摘要

保护法益是刑法的重要任务,明确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规范适用刑罚的前提.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注重保护人身及财产利益,但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给予生态环境独立的法益保护价值,但其漠视人本终极价值;人类-生态兼顾的法益观虽能统摄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却未注重二者的内部关系.生态背景下的人本法益观既能统摄两种法益,亦可在“目的-手段”的架构下厘清人类法益重要性高、生态法益重要性低的内部关系,进而可将其视为酌定量刑情节,从而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若行为入罪以侵害人类法益实现可从重处罚;以侵害生态法益实现可从轻处罚,视情节可多施以缓刑;以侵害两种法益实现应从重处罚,适当限制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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