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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益”在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的作用

         

摘要

对于“权益”在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的作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单一的侵权范式或利益衡量范式这两种误解,导致了对于“权益”地位的过度重视或忽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权益”作用的重新建构,可以借助于民法中的“权益三标准”理论,如果一种权益具有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则对其的侵害可直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之则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分析,并坚持谨慎干预的原则。这种新的不正当竞争认定范式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为预见性和谦抑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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