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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评价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基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分析

         

摘要

我国民事证据规则一般性地否认了当事人陈述的独立证明力,规定其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这属于我国的独创性规定。实证研究表明,该规定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现了选择性适用的现象,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从理论角度观之,否认当事人陈述之独立证明力不仅违反法官认证的自由心证原则,为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带来不必要的障碍,亦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证明权。评价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只能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适用专门、独立的当事人询问程序,委诸法官在个案中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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