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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摘要

正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存在。罗马法不仅规定了对建筑物崩坏所造成的损害,由其所有人承担较之一般过失责任稍重的责任。而且还规定了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具有无过失责任的意味。在日尔曼法中,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不问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亦不问其有无过失,只要是就物的利用享有利益者,皆负赔偿责任。现代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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