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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公诉权

         

摘要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体制缺乏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切实监督.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院行政公诉权,由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代表权力机关共同行使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实际可行的监督途径.当然,从现行法律制度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应将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检察院提起行政公诉的范围,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不属于公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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